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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中达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09-08 18:37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38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中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576336789P

地    址: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稀有金属萃取剂2500吨/年项目正在生产,萃取剂二车间的酯化废气、亚酯合成废气(氯化氢)处理系统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采用pH试纸对萃取剂二车间的碱喷淋加药水池进行测试,pH值为2,呈强酸性。按照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其碱液喷淋塔加药水池的pH值应大于8。经调查,你公司车间操作工人不经测试就在喷淋塔运行记录台账上随意填写运行参数pH值,其运行记录不能反映实际运行情况。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0年8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36号)。你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二档,“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值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拾万元

3、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