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43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开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年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174778904A
项目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42号职业技术学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车间内存放有两桶废机油,大约有140公斤,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0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41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