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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20-09-09 18:37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45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06662903N

项目地址:三门峡市西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5日,我局第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好阳河河道时发现你公司龙沟灰库位于三灵快道下方涵洞内管道有灰浆泄漏痕迹,2020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三灵快道下方涵洞内的灰浆泄漏现场进行了勘察,龙沟灰库涵洞内破损的灰渣输送管道泄漏点已经修复,冲毁地面已进行覆土回填,灰浆已经停止排出,但现场河道边还有流过灰水的痕迹。事件发生后,你公司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020年8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43号)。你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其他及一般环境事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