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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09-09 18:49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46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河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29594739T

项目地址:三门峡开发区分陕路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河南省三门峡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比对监测,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控基站存在无运维记录、试剂标签显示试剂超过使用期限、仪器设备未经过强制检定、第三方运维公司无法提供标准样品购买记录等问题。属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2020年8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44号)。你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