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41号
被处罚单位:卢氏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49208145R
地 址:卢氏县潘河乡清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张村石料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生产车间内有三根直径约12厘米白色塑料管铺设于厂区东北角通往厂外,经查,1根白色塑料管埋于地下通往距离该企业厂区东北方向约200米的洛河内,为该企业提取洛河水生产使用;另外2根白色塑料管在厂区东北角并入1根直径约20厘米的黑色塑料管并埋于地下,在距离厂区东北方向约150米农田内发现黑色塑料管暗管排污口,排污口下有人工挖掘的沟渠(长约150米、宽约2米,深约1米),沟渠内有该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废渣,未进行任何防渗措施,沟渠内淤积的废渣被该企业挖出堆存于沟渠两侧;生产废水、废渣经沟渠最终汇集到长约25米、宽约20米、深约1.5米的渗坑内,该渗坑紧邻洛河河堤,未进行任何防渗措施。上述行为涉嫌利用渗坑、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0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39号)。你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拾万元;
3.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