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执法监管> 文章浏览
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10-28 18:48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49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3XG41C51

地     址:三门峡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防腐车间喷漆过程中沾染油漆的砂土,未采取任何措施,倾倒在厂区东南角路面。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2020年9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47号)。你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