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48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3XG41C51
地 址:三门峡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30日,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监督帮扶工作组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漆车间顶部有两个风扇,车间存在密闭不严,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0年9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46号)。你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