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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连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11-25 18:49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51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连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47M5YHXG

地     址: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候桥村自备电厂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2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与三门峡市环境攻坚办及相关专家一同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缺少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和紫外线消毒工艺。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020年10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49号)。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我公司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第一类,“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 100 万元以上 1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 5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伍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