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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1-08 08:48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7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远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永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7148R9Y

地     址: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重污染天气对调暗访检查组反馈的问题,于2020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内未硬化场地上堆存有预制件废料和混凝土废料,混凝土废料含水,渗入周边土壤。你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0日对厂区内的预制件废料和混凝土废料进行清理,处置费用1500元。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20年12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77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