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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和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12-30 08:50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0〕第56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和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4014XG

地     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22号行署国际广场F栋8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31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第三工作组对你公司呼北高速(原三淅高速)三门峡段灵宝南停车区东区和西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灵宝南停车区西区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污水收集池溢流口有污水排出,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碳源药剂桶和除磷药剂桶均为空;灵宝南停车区东区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碳源药剂桶为空桶,除磷药剂桶处于低液位,无法正常加药,同时对三门峡段灵宝南停车区西区总排口和溢流口所排污水进行采样监测。2020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灵宝南停车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加药记录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2020年9月2日才对两套污水处理设施碳源药剂桶和除磷药剂桶进行加药。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污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2020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0〕第54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部分申辩理由成立,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帐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