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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淄阳再生资源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4-25 08:48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17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淄阳再生资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社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3X8XUP1D

地     址: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209国道经九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1日,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对调暗访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车间内对部分设备进行检修,拆解的设备摆放在地面(已硬化,但未做防渗),废机油在地面漫流,大约有5平方米,现场废机油桶(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随意摆放。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情况属实,你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021年1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2号)。2021年1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拾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