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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4-25 08:52
来源: 三门峡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23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3XG41C51

地     址:三门峡湖滨区会兴街道槐树洼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厂区内东南角的油漆库地面上堆放有用塑料包装布覆盖的45袋油漆废渣(该物质属于2020版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代码为HW12危险废物),堆放地面也未做任何防渗措施,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021年3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8号)。你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经我局案件审理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陆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