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35号
被处罚单位:灵宝市石源建材有限公司
负 责 人:吴合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4FYRM45
地 址: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王镇大王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处于建设期间,生产线未生产,厂区道路未全部硬化、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生产车间西侧露天堆放有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5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20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为3。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10 | 1 | 4 | 1 | 3 | 1 | 1 |
X=1+(10-1)×[1/5+(1+3+1+1)/(5×4)]×50%=3.25万元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示中进行计算得出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3.2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