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36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老张电气焊修理厂
经 营 者:张增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00MA41M6G03N
地 址:三门峡市工业园原店镇电厂铁塔桥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修理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修理厂有工人正在对车厢下焊接的防护网进行露天刷漆,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行为予以制止。经查,你修理厂经常存在露天刷漆行为。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2021年6月2日,我局向你修理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21号)。在法定期限内,你修理厂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3。
2、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1。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0.2 | 2 | 3 | 5 | 3 | 1 | 1 | 1 |
X=0.2+(2-0.2)×[3/5+(1+1+1)/(5×3)]×50% =0.92万元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示中进行计算得出对你修理厂作出:
处以罚款玖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0.9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修理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