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29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负 责 人:荆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5N7BY1C
地 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约400吨砂石原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2021年8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1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停业整顿:……(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为2;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以内的,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10 | 2 | 4 | 1 | 1 | 1 | 1 |
X=1+(10-1)×[2/5+(1+1+1+1)/(5×4)]×50%
=3.7万元
考虑到你公司在被指出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对砂石物料进行覆盖,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工作,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根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二项“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减轻处罚金额20%罚款。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套入公示中进行计算,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2.96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