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38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承基装备有限公司
负 责 人:荆项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77975333H
地 址:三门峡市开发区三门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你公司厂区总装车间外北侧构件加工场地内,作业工人在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对构件产品进行露天刷漆作业。经调查,你公司作业现场使用的漆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为292克/升 ,依法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刷漆,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1年8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23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裁量等级为5;
2、涉及行业判定标准: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4;
3、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2 | 20 | 5 | 4 | 4 | 1 | 1 | 1 |
X=2+(20-2)×[5/5+(4+1+1+1)/(5×4)]×50%
=14.15万元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示中进行计算,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壹拾肆万壹仟伍佰元整(14.1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