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39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负 责 人:杜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0MB12626781
地 址: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圆通路中段创业服务中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我局接到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门峡管理处关于移交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建设施的函(三湿管字〔2021〕6号)指出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内有违法建设设施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第19项,“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此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生态廊道两侧驿站(三门峡市弘农驿站、高新驿站及配套景观建设工程EPC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高新驿站和弘农驿站位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分别于2020年10月和2020年12月开工建设,至调查时尚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之规定。
2021年8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24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该项目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始施工建设,根据调查情况,可认定为“情节较重”,裁量等级为3;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自然保护实验区,裁量等级为3;
5、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为4。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2 | 20 | 3 | 4 | 1 | 1 | 3 | 4 |
X=2+(20-2)×[3/5+(1+1+3+4)/(5×4)]×50% = 2+9.45=11.45万元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示中进行计算,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壹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11.4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账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