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环罚〔2021〕第41号
被处罚单位:灵宝市鑫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负 责 人:郭校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7DCQT74
地 址:灵宝市阳平镇水峪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生产。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11282MA47DCQT74001U),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第六项环境管理要求中对你公司环境管理台账(基本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的记录内容、频次、形式提出了要求,但调查时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监测记录、生产设施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一年监测一次)。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按要求记录。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2021年8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21〕第26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类,
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为4;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0.5 | 2 | 1 | 4 | 1 | 1 | 1 | 4 |
X=0.5+(2-0.5)×[1/5+(1+1+1+4)/(5×4)]×50%
=0.9125万元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最后,套入公示中进行计算,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玖仟壹佰贰拾伍元整(0.9125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大岭路支行
帐 号:80701201110000149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