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免于处罚案
案件事实:2023年4月3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委托监测站对某医院污水总排口水质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医院排放水污染物浓度为:氨氮31.24mg/L,化学需氧量260mg/L,悬浮物62mg/L。该医院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悬浮物60mg/L,化学需氧量250mg/L),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了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证据的收集:执法人员对采样现场、污水处理设施等位置进行了拍照录像;同时调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材料。
适用的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于2023年6月19日对该医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做出罚款贰拾万肆仟元整的决定。
免于处罚理由:6月20日,该医院递交减轻处罚金额申请书;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申请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院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0.5倍以下,违法情节较轻,污水进入城市管网未外排,未发生严重后果;超标原因为4月中下旬期间新冠病毒反弹,住院患者较多,医院超负荷运转。且该医院在发现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后,主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认为该医院产生的废水进入城镇污水管网,超标倍数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积极整改,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于7月21日对该医院下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理由说明:医疗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属于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废水、危险废物、辐射等环节纳入日常监管,督促其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案件启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查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符合免于行政处罚条件的,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精神,督促积极整改,彰显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