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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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加强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政〔2009〕7号
发布时间 2023-12-14

关于加强城市集中式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增加经费投入,突出重点,依法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市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园林、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各专门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组织查处污染事故。

  (二)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市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督促下属水利设施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饮用水源地水利设施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水文资料,做好水土保持;负责保护区界碑、界标、封禁、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

  (四)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对城镇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启动供水安全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五)农业、林业、园林部门负责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六)卫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安监、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存放、运输的管理;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源地安全秩序。

  (八)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在交通干线设置饮用水源地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会同水利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精神,我市共划定11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见附表),每个饮用水源地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同级别的保护区执行相应的保护标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地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各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尽快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污染源水和供水水质的突发污染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应急预案必须于2009225日前编制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和市水利局备案。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积极防治水土流失,保护自然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涵养饮用水源,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稳定可靠。

  (三)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各级政府责任制,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水质达标。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任务,加强日常监管。尽快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逐步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各级环保、水利、卫生、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违法行为。

 

  附件:省政府批准的三门峡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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